网站导航国内旅游海外旅游护照签证旅游常识交通工具汽车常识

对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五个经济特区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

对海南、深圳、珠海、汕头、厦门五个经济特区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规定有哪些?

(一)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试行自动登记制。即:经济特区内的生产企业,在向当地外经贸部门申请登记并经核准后,即具有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参考法规: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问题的批复》

上一篇:九江有哪些旅游景点
下一篇:白鹿洞书院在哪里

文章导航


 
国内旅游 | 海外旅游 | 护照签证 | 旅游常识 | 交通工具 | 汽车常识 | 育儿百科
2008 News.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旅游百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