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意处理检查与审理的工作关系。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是查处违纪案件工作的两个不同阶段,参加提前介入的审理人员,不应参加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可以查代审或以审代查,要防止查审不分。
(2)注意不能以提前介入代替案件移送后的审理。审理人员在提前介入活动中,所参与的一切活动,都是为案件最后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奠定基础的。审理人员在提前介入中的意见,不能作为审理部门的最终意见。案件检查全部结束后,案件仍要正式移送审理。审理部门的最终意见是案件移交审理部门后,经案件承办人员审理,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并在案件审理报告中得到充分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