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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的命名应遵循的原则?

1、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2、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3、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4、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5、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



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一个盛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6、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7、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8、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9、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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