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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文物?

什么是文物?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

  文物是指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文物保护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一词,在中国最早是指礼乐制度。《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

文物是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遗存物。它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反映出历史上人们改造世界的状况,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

特性:文物是历史长河中同类物品的幸存者。只有文物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历史以质感,并成为历史形象的载体,这一点,是任何东西都无法取代的,因此,它是不能再生产的物品。文物所具有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公证作用,构成了文物特性的表现形式。

类别:凡是文物都是历史遗存物。由于政治上的需要,又将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旧民主主义革命、1919年五四运动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文物,特定为“革命文物”。因此,我国在习惯上将文物分为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两大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的规定,文物可分文物保护单位和庋藏文物两大体系。根据文物价值的大小,又有等级之分。我国现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和县级三级。庋藏的文物一般分三级,一级藏品为特藏,二、三级藏品为次于一级藏品的基本藏品。在这些不同级别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藏品外,还有其它的古迹、文化遗存,以及散存文物。对它们亦应从文物保护的角度予以正确对待。
文物一词,在中国最早是指礼乐制度。《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

文物是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遗存物。它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反映出历史上人们改造世界的状况,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

特性:文物是历史长河中同类物品的幸存者。只有文物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历史以质感,并成为历史形象的载体,这一点,是任何东西都无法取代的,因此,它是不能再生产的物品。文物所具有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公证作用,构成了文物特性的表现形式。

类别:凡是文物都是历史遗存物。由于政治上的需要,又将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旧民主主义革命、1919年五四运动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文物,特定为“革命文物”。因此,我国在习惯上将文物分为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两大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的规定,文物可分文物保护单位和庋藏文物两大体系。根据文物价值的大小,又有等级之分。我国现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和县级三级。庋藏的文物一般分三级,一级藏品为特藏,二、三级藏品为次于一级藏品的基本藏品。在这些不同级别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藏品外,还有其它的古迹、文化遗存,以及散存文物。对它们亦应从文物保护的角度予以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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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就是历史的遗物,并且很少了的
文物的定义、特性与类别
定义:文物是文化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珍贵历史遗存物。它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反映出历史上人们改造世界的状况,是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的实物资料。

特性:文物是历史长河中同类物品的幸存者。只有文物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历史以质感,并成为历史形象的载体,这一点,是任何东西都无法取代的,因此,它是不能再生产的物品。文物所具有的认识作用、教育作用和公证作用,构成了文物特性的表现形式。

类别:凡是文物都是历史遗存物。由于政治上的需要,又将1840年鸦片战争后的旧民主主义革命、1919年五四运动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文物,特定为“革命文物”。因此,我国在习惯上将文物分为历史文物与革命文物两大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法》的规定,文物可分文物保护单位和庋藏文物两大体系。根据文物价值的大小,又有等级之分。我国现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国家级、省(市、自治区)级和县级三级。庋藏的文物一般分三级,一级藏品为特藏,二、三级藏品为次于一级藏品的基本藏品。在这些不同级别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藏品外,还有其它的古迹、文化遗存,以及散存文物。对它们亦应从文物保护的角度予以正确对待。
《辞海》中对文物的解释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一般包括: (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对保护文物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同时还规定:“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到国家的保护。” 在《文物保护法》上述规定中,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我们认为,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也就是文物所包括的内容。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文物一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三个方面的价值。具体到每一件文物,不一定都具有三个方面的价值,但至少要具有其中一方面的价值,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文物。 第二,文物应是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实物。不具备这一点,也不宜作为文物保护。 第三,国家保护的文物具有广泛性,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各个方面的文物之间具有广泛和密切的联系。只有全面保护各个方面的文物,才能使文物的价值不受损害。 至此,我们可以对什么是文物作出回答。文物是人类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也可以说,它是历史上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文化遗产。
文物,旧为礼乐、典章制度的统称。《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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