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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遇害,宾馆有无责任?

一住旅店客人,在住店其间发生突然死亡,旅店应该付什么责任?从到道义上需要支付多少钱?

正常死亡宾馆没有责任
非正常死亡,宾馆是有责任的..具体多少视情况定


 一、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看宾馆的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您与宾馆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之存在勿庸置疑。
二、从合同法角度看宾馆的责任承担问题

  宾馆作为服务性行业,以向旅客提供与收费相应的住宿环境和服务,来获取旅客付出的报酬。宾馆与旅客之间的关系符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是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律来调整。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以前,当时的法律对此类合同纠纷缺乏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一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本案可以适用合同法调整。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任何旅客入住宾馆时,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人身、财产在入住期间受到侵害;任何宾馆在接待旅客时,也不愿意出现旅客的人身、财产被侵害事件,以至影响自己宾馆的客流量。因此,根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惯,避免旅客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就成为此类合同的附随义务。按照收费标准的不同,各个宾馆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必须是切实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旅客不受非法侵害。住宿合同一经成立,无论宾馆是否向旅客出具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安全保证或承诺,合同的附随义务都随之产生并客观存在。

  自您登记入住宾馆起,您就与宾馆形成了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在此合同中,宾馆除应履行向您提供与其三星级收费标准相适应的房间设施及服务外,还应履行保护您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

  为了适应市场化的要求,宾馆不需要也不可能对进入宾馆大堂等公共活动区的所有人员进行盘查、登记。但是为了住宿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宾馆必须、也有条件对所有进入住宿区的不熟识的人给予充分注意,在不乏热情的接待、询问中了解此类人员的动向,以及时发现并遏止其中一些人的犯罪企图,保护旅客的安全。而该宾馆并没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以至罪犯出入所在的住宿区时,均没有遇到过宾馆工作人员,更谈不上受到注意与询问,因而才能顺利地进入客房作案,作案后又从容逃脱,宾馆不在旅客住宿区配备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是其工作中的一大失误,这一失误已将旅客置于极不安全的境地,这也是犯罪人将宾馆选作犯罪地点的根本原因。也说明宾馆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其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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