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l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 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 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 目
限 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l度(NTU)①,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
臭和味
不得有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pH
6.5—8.5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mg/L)
铝
0.2(mg/L)
铁
0.3(mg/L)
锰
0.1(mg/L)
铜
1.0(mg/L)
锌
1.0(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0.002(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mg/L)
硫酸盐
250(mg/L)
氯化物
250(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耗氧量(以O2计)
3(mg/L),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砷
0.05(mg/L)
镉
0.005(nlg/L)
铬(六价)
0.05(mg/L)
氰化物
0.05(mg/L)
氟化物
1.0(mg/L)
铅
0.01(mg/L)
汞
0.001(mg/L)
硝酸盐(以N计)
20(mg/L)
硒
0.01(mg/L)
四氯化碳
0.002(mg/L)
氯仿
0.06(mg/L)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
100(CFU/mL)③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分钟后应不低于0.3mg/L,
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
(适用于加氯消毒)
放射性指标④
总α放射性
0.5(Bq/L)
总β放射性
1(Bq/L)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 目
限 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硫化物
0.02(mg/L)
钠
200(mg/L)
毒理学指标
锑
0.005(mg/L)
钡
0.7(mg/L)
铍
0.002(mg/L)
硼
0.5(mg/L)
钼
0.07(mg/L)
镍
0.02(mg/L)
银
0.05(mg/L)
铊
0.0001(mg/L)
二氯甲烷
0.02(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