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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团出游遇险什么情况由旅行社负责 ?

按照2001年5月15日,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从有关保险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意外险”和“责任险”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险种。一是投保人不同。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意外险”的投保人是旅游者,旅行社只是代收代交保险费,相当于代理人。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可以直接将保险费列出,让游客支付。而“责任险”的投保人就是旅行社,保险费由旅行社支付,计入其成本;二是被保险人不同。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旅游者享有“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旅游者本人;旅行社享有“责任险”保险金请求权,即旅行社仍然要履行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是就约定金额向旅行社支付保险金;三是投保范围不同。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1、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2、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3、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4、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5、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药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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