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接到投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经审查,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受理条件的,将及时调查处理;不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会在七日内通知投诉者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作出受理决定后,将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者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管理部门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处理决定通知投诉者和被投诉者。投诉人对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中以于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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