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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跌入深坑,损失谁来赔偿?

失足跌入深坑,损失谁来赔偿?


问:2000年12月17日上午,我到某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为孩子领取钢琴考级证书,因该楼大厅一通道旁正在安装修缮地下设施,现场杂乱、通道堵塞,既无设置明显的禁行标志,又未采取其它安全措施,使我跌入道旁一池中,撞断三根肋骨并造成脾肾损伤,我该采用何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路旁、通道上进行施工,对于公共交通有一定的危险,而一般人在这些地方通行时,如果没有特别的提醒,很难会注意到正在进行这些施工活动,非常容易受到伤害。所以,法律要求在这些地点进行可能给行人造成损害的施工活动时,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且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损害他人。

如果施工人没有采取这样一些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权向其大学提出索赔要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应由该大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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