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动器
2.6.1 动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变幅、运行、旋转机构都必须装设制动器。
人力驱动的起重机,其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必须装设制动器或停止器。
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必须是常闭式的。
2.6.2 起升机构不宜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的结构。如采用重物自由下降结构,应有可操纵的常闭式制动器。
2.6.3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都应装设2套制动器。
2.6.4 每套制动器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11的规定:
2.6.5 制动器应有符合操作频度的热容量。
2.6.6 制动器对制动带摩擦垫片的磨损应有补偿能力。
2.6.7 制动带摩擦垫片与制动轮的实际接触面积,不应小于理论接触面积的70%。
2.6.8 带式制动器的制动带摩擦垫片,其背衬钢带的端部与固定部分的连接,应采用铰接,不得采用螺拴连接、铆接、焊接等钢性连接型式。
2.6.9 人力控制制动器,施加的力与行程不应大于表12的要求:
2.6.10 控制制动器的操纵部位,如踏板、操纵手柄等,应有防滑性能。
2.6.11 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2.6.12 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 裂绞;
b. 制动带摩擦垫片厚度磨损达原厚度的50%;
c.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d. 小轴或轴孔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