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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机动车保险的主险种

车辆损失险,是指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以预防可能造成损失的保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即价值10万元的车辆,保险金额不能超过10万元。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投保时,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个档次: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关于第三者的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进行核定,保险人不能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

车辆损失险主要针对于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坏,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投保人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两种保险有严格的区别,但均不包括驾驶员本身的保险。为了能够得到完整的经济保障,应尽可能将两种险种一并投保。

机动车附加险

机动车附加险是在投保主要险种后的附带险种。只有投保主要险种后,方可投保相应的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

时,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该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

自燃损失保险:是指在保险车辆因本车电气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损毁及运载货物的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玻璃单独破碎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对另外加装设备而进行的保险,保险人将在保险单中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车上责任保险(司乘意外伤害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的人员遭受伤亡,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本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是指在使用过程,若投保车辆所载货物掉落致使其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依照“车载货物掉落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车上货物责任险:是指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

不计免赔险:是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不含盗抢)或第三者责任赔偿,由保险人依据赔偿规定的金额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遇到下列情况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损失偿。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有如下方面: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雷击、暴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仅

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此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的类别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分为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和施救保护费用责任。

碰撞责任

碰撞危险是车辆损失险的主要责任,也是机动车辆最易发生的危险之一。碰撞是指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如两车对撞、追尾相撞、撞及其它物体等。一般因碰撞造成的损失,除了驾驶者故意行为者外,不论驾驶人员是否违章或有无过失(明确除外责任者不在内),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倾覆是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倾斜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过施救不能恢复行驶。如因雨天路滑,车辆不慎翻到沟里,或转弯过急、车速过快,使车辆侧翻或全翻等,保险公司对倾覆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非碰撞责任

非碰撞责任主要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全车失窃以及车辆渡船过河时发生意外事故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容易判断和界定,如洪水将车辆冲走;在山区行驶时遭受泥石流或雪崩、崖崩的袭击,将车辆损坏;下冰雹时将车身砸烂等。但对于一些自然灾害也规定了量的标准,如暴风是指风速超过17.2米/秒(即8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指震级在4.75级以上,达到这些程度的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火灾事故的原因复杂,如车辆油路漏油,遇明火引起火灾;车辆停放时由于外界失火引起车辆着火;由于碰撞引起车辆失火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上电气设备老化、短路或超负荷,引起本身发热烧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于上述原因起火造成其它部位的损失,则不负责电器设备自身的损失。同时,由于人工直流供油而引起的火灾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爆炸的原因也较多。但发动机因其内部的原因发生爆裂,如缸体破裂、活塞脱顶造成爆裂,则不属于爆炸的范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后,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在三个月内找到者,保险公司则注销这宗赔案。车辆在失窃过程中遭到损坏或车上零件、部件失窃,这种因全车失窃而造成的车辆部分损坏,则属于保险责任。失窃车辆在三个月以后找到,保险公司即将该车定损后折归被保险人,并收回已经支付的相应赔偿。

施救、保护费用

施救、保护费用指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为了减少车辆损失,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雇佣吊车、拖车进行抢救、拖运,使用消防设备灭火等,雇人看守不能行驶的事故车辆或因抢救过程中损害他人的财产费用支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该车的保险金额。如将施救、保护以及修理费用相加,预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除外责任

在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之外,还有一些危险称为除外责任。由于除外责任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和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酒后驾驶车辆、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炸裂或车辆的自身故障;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的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保险车辆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世界各国的保险条款中都规定有除外责任,这样可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使之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避免或减少违法、欺诈行为的出现,也使保险公司在理赔定损时有据可依。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等均属于明显的违法、违章行为,保险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失当然不负赔偿责任。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炸裂等,也属于车辆运行中的自然状况和故障,不是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所致,车辆的损失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机动车辆损失险中虽然没有规定从事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但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当然由此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谓“第三者”是指除了投保人及其财产、被保险车辆工作人员及其财产以外的其他人和财产的责任保险。凡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法律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善后工作,则由投保人自己负责。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除了投保时明确的保险人之外,还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如单位或个人的驾驶员、雇佣或借来的驾驶员以及保险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的驾驶员等。这些人使用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是被人私自开车或盗车,或未经单位主管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则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这种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赔付问题

被保险人依法支付赔偿金额,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按照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支付的赔偿金额。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处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以及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都有详尽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标准,而保险公司则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裁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给予补偿。

交通事故在我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是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如村庄、大院、乡间土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以受理。对于这类案件,可由出险地政府有关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研究处理,保险公司再予以赔付。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辆种类一般不受限制,客车、货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或运输)、拖车以及救护车、消防车、油罐车等特种车辆都可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一些在厂区、仓库、港口内行驶的电瓶车、吊车、叉车等专用车辆,只要具备有关部门颁布的营运证或行驶证,通常可作为厂内机动车辆予以特约承保,对其发生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也有除外责任。这些除外责任,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它们是: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替保管的财产;

本车的驾驶人及一切人员和财产;

拖拉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其它间接损失。

其它

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比较具体和清楚,但有几点需要说明:

所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一般是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家庭成员是指每一户中的成员,而不论是否为直系亲属。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在经济上也是各自独立,就不能视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而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但两者经济并不各自独立,实质上是两个合而为一的整体家庭成员。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区分上,掌握一个原则,即付给受害者的赔款,应由受害人所得,最终不能回到被保险人手中。

企业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一般是指投保单位或集体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如投保单位自己的仓库、设备、住宅等。但目前许多企业规模较大,下属机构很多,这种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投保后,如何区别其所有财产,这就要看下属机构是否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如果是经济上独立核算单位,他们的财产就不能看作是投保企业的所有财产。例如,某大型化工企业下属4个分厂,均为独立核算单位,虽然该化工企业统一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一分厂车辆撞了二分厂的财产,保险公司就应当负责赔偿。

车辆在装卸货物时所致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范畴。如车辆在装卸水泥时,水泥袋坠落砸伤行人或砸坏其它物品,则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之内,但保险车辆上装的货物,在行驶中不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为是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则可按第三者责任负责赔偿。

机动车保险的主险种

车辆损失险,是指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以预防可能造成损失的保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即价值10万元的车辆,保险金额不能超过10万元。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投保时,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个档次: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关于第三者的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进行核定,保险人不能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

车辆损失险主要针对于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坏,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投保人使用保险车辆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两种保险有严格的区别,但均不包括驾驶员本身的保险。为了能够得到完整的经济保障,应尽可能将两种险种一并投保。

机动车附加险

机动车附加险是在投保主要险种后的附带险种。只有投保主要险种后,方可投保相应的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

时,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该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

自燃损失保险:是指在保险车辆因本车电气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损毁及运载货物的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玻璃单独破碎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对另外加装设备而进行的保险,保险人将在保险单中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车上责任保险(司乘意外伤害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的人员遭受伤亡,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本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是指在使用过程,若投保车辆所载货物掉落致使其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依照“车载货物掉落责任保险”进行赔偿。
车上货物责任险:是指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如果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为投保车辆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

不计免赔险:是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不含盗抢)或第三者责任赔偿,由保险人依据赔偿规定的金额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遇到下列情况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损失偿。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有如下方面: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

雷击、暴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仅

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三个月以上。

此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的类别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分为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和施救保护费用责任。

碰撞责任

碰撞危险是车辆损失险的主要责任,也是机动车辆最易发生的危险之一。碰撞是指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如两车对撞、追尾相撞、撞及其它物体等。一般因碰撞造成的损失,除了驾驶者故意行为者外,不论驾驶人员是否违章或有无过失(明确除外责任者不在内),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倾覆是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倾斜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过施救不能恢复行驶。如因雨天路滑,车辆不慎翻到沟里,或转弯过急、车速过快,使车辆侧翻或全翻等,保险公司对倾覆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非碰撞责任

非碰撞责任主要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全车失窃以及车辆渡船过河时发生意外事故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容易判断和界定,如洪水将车辆冲走;在山区行驶时遭受泥石流或雪崩、崖崩的袭击,将车辆损坏;下冰雹时将车身砸烂等。但对于一些自然灾害也规定了量的标准,如暴风是指风速超过17.2米/秒(即8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指震级在4.75级以上,达到这些程度的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火灾事故的原因复杂,如车辆油路漏油,遇明火引起火灾;车辆停放时由于外界失火引起车辆着火;由于碰撞引起车辆失火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上电气设备老化、短路或超负荷,引起本身发热烧毁,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由于上述原因起火造成其它部位的损失,则不负责电器设备自身的损失。同时,由于人工直流供油而引起的火灾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爆炸的原因也较多。但发动机因其内部的原因发生爆裂,如缸体破裂、活塞脱顶造成爆裂,则不属于爆炸的范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后,经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在三个月以上仍未找到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在三个月内找到者,保险公司则注销这宗赔案。车辆在失窃过程中遭到损坏或车上零件、部件失窃,这种因全车失窃而造成的车辆部分损坏,则属于保险责任。失窃车辆在三个月以后找到,保险公司即将该车定损后折归被保险人,并收回已经支付的相应赔偿。

施救、保护费用

施救、保护费用指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为了减少车辆损失,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雇佣吊车、拖车进行抢救、拖运,使用消防设备灭火等,雇人看守不能行驶的事故车辆或因抢救过程中损害他人的财产费用支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该车的保险金额。如将施救、保护以及修理费用相加,预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除外责任

在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之外,还有一些危险称为除外责任。由于除外责任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和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酒后驾驶车辆、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炸裂或车辆的自身故障;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的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保险车辆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世界各国的保险条款中都规定有除外责任,这样可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使之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避免或减少违法、欺诈行为的出现,也使保险公司在理赔定损时有据可依。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等均属于明显的违法、违章行为,保险公司对其造成的损失当然不负赔偿责任。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炸裂等,也属于车辆运行中的自然状况和故障,不是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所致,车辆的损失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机动车辆损失险中虽然没有规定从事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但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当然由此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害,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谓“第三者”是指除了投保人及其财产、被保险车辆工作人员及其财产以外的其他人和财产的责任保险。凡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照法律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善后工作,则由投保人自己负责。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除了投保时明确的保险人之外,还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如单位或个人的驾驶员、雇佣或借来的驾驶员以及保险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的驾驶员等。这些人使用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是被人私自开车或盗车,或未经单位主管同意,驾驶员私自许诺的人开车,则不能视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这种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赔付问题

被保险人依法支付赔偿金额,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保险人按照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支付的赔偿金额。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处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以及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都有详尽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标准,而保险公司则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裁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给予补偿。

交通事故在我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是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如村庄、大院、乡间土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不予以受理。对于这类案件,可由出险地政府有关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研究处理,保险公司再予以赔付。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辆种类一般不受限制,客车、货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或运输)、拖车以及救护车、消防车、油罐车等特种车辆都可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一些在厂区、仓库、港口内行驶的电瓶车、吊车、叉车等专用车辆,只要具备有关部门颁布的营运证或行驶证,通常可作为厂内机动车辆予以特约承保,对其发生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也有除外责任。这些除外责任,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它们是: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替保管的财产;

本车的驾驶人及一切人员和财产;

拖拉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其它间接损失。

其它

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比较具体和清楚,但有几点需要说明:

所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一般是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家庭成员是指每一户中的成员,而不论是否为直系亲属。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在经济上也是各自独立,就不能视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而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但两者经济并不各自独立,实质上是两个合而为一的整体家庭成员。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区分上,掌握一个原则,即付给受害者的赔款,应由受害人所得,最终不能回到被保险人手中。

企业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一般是指投保单位或集体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如投保单位自己的仓库、设备、住宅等。但目前许多企业规模较大,下属机构很多,这种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投保后,如何区别其所有财产,这就要看下属机构是否在经济上独立核算。如果是经济上独立核算单位,他们的财产就不能看作是投保企业的所有财产。例如,某大型化工企业下属4个分厂,均为独立核算单位,虽然该化工企业统一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一分厂车辆撞了二分厂的财产,保险公司就应当负责赔偿。

车辆在装卸货物时所致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范畴。如车辆在装卸水泥时,水泥袋坠落砸伤行人或砸坏其它物品,则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之内,但保险车辆上装的货物,在行驶中不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为是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则可按第三者责任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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