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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及成员如何设置?

企事业工会及所属分厂、车间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下同)。
乡镇工会、城市街道工会及基层工会联合会也可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报上级工会备案。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女职工相对集中的单位,应设女职工委员。主任委员应由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会干部和生产一线的职工担任。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委员也可聘请行政管理人员担任,但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需要,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可与职工(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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