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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让公车上“4”?

自北京市车管所2003年在全国率先推出“尾号无4”的举措后,今年以来,江苏泰兴市将尾数4、47的车牌号从选号库中删除,深圳、广州最近也先后决定不再发放尾数为“4”的车牌。一石激起千层浪。取消车牌尾数的“4”自然可让众多准备买车的准车主高兴一番。乐了之后心中又生了新的疑问:尾数的“4”字取消了,车牌中前几位数字中的“4”字是否也要根据习俗相应地取消?已发放的车牌尾数中有“4”的是否也应该享受追溯权利?如此一来,问题可就越“滚”越大了。

对这一举措,有人说这是交管部门的“人性化”服务,满足车主们心理上的某种需求;有人说,这是对数字的迷信,应该在移风易俗中把它给剔除。赞也好,弹也罢,在人们还没对消除“4”的忌讳前,与其将“4”从车牌中抹去,不如将所有涉“4”车牌都上给公车。

其实,有“4”或无“4”,在车牌号码上只是一个数字问题,本没有必要长篇大论地进行论证,但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当“4”即“死”的歪风仍有市场时,谁也不愿意自己的座驾上整天挂着一个具有心理暗示作用的牌号,驾车者选择在他看来具有吉利寓意的车牌号码也就无可厚非。想通了这一点,那对公安交管部门的这一举措,赞弹双方都没有必要将其上升到什么“顺应民意”、“助长迷信”的高度进行争辩。

对数字的迷信当然要不得,但如何让人们“移风易俗”、心甘情愿地接受“4”,车牌号其实给有关部门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抓手”——政府部门带个头,让所有公车都上“4”,又或者将所有带“4”的车牌都一次过划归公车。这不失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既满足了私家车主对“4”避讳的“习俗”,又可破除迷信。

既然有了对“死(4)”的忌讳,相应地也就有了对“生(3)”、“发(8)”的钟情。无论是电话号码、手机号码、还是车牌,在“4”与“8”同时出现时,大部分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3”、“8”,这也就导致了有偿选号现象的出现。废除有偿选号自然是顺应民意之举,但电脑随机提供的“免费号”中,能遂人意的并不多,那些“靓”号码有没有进入电脑也不得而知,电脑的“阳光操作”有时也会存在“黑箱作业”。再者,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靓号其实也是一种资源,这种资源可以产生效益,关键是看这种效益是个人的效益还是公众的效益。与其将这种资源白白浪费,不如通过市场竞价拍卖,将所得收入在扣除有关经营成本后,用于慈善事业,让它阳光地走向市场,给全社会带来效益,这更能凸显社会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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