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指: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包括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或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未领取失业保险金且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注:国有企业是指按新府〔1999〕26号文纳入财政口径的市属国有企业)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发〔2002〕12号下发(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