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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工证?

劳工证的法律意义何在呢?这就要从美国移民法的立法精神谈起了。美国是个移民国家,从来都需要也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各行各业的人士。因此,在制定移民法过程中,美国一方面要考虑如何吸引世界各地的出类拔萃之辈移民美国,以便有利于美国的未来发展。与此同时,美国也要注意防止外国劳工尤其是美元技术的劳工大量涌入美国,冲击美国的就业市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劳工证就是保护美国劳工的有效机制。因此,根据美国移民法第212CA(5)LA款,劳工部在审批每一件劳工证申请时都必须认定:

1、在提出劳工证申请时,没有合格的(QUALITIED)美国工人存在、愿意并且能够(AVAILABLE, WILLING AND ABLE)从事雇主为外国申请人提供的工作;
2、雇佣该外国申请人不会对从事类似工作的美国劳工的工资和工资条件造成负面影响。

为此,雇主在提出劳工证申请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首先,雇主支付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美国同事。不仅工资不能低,劳保、休假等福利也必须一致。
2、雇主在提出申请前,必须表明愿意雇佣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美国公民及永久居民)。因此,雇主要证明确有工资空缺,并会招以符合条件的美国工人。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工证的外籍受益人为公司的投资者或者是公司老板的亲属,或者对公司的决策具有影响力,其劳工证的申请一般都无法得到批准,因为劳工部不相信雇主会舍其而雇佣毫不相干的美国人。

申请劳工证的其他条件还包括:

3、所提供的工作地点在美国。这意味着提出申请的雇主应有一处美国的工作地点供求职者联络。然而,外籍受雇人员并不非得在美国境内上班。有案例表明,即便外籍工作人员在美国境外的工作时间高达百分之六十,其申请依然可以得到批准。
4、工作必须是全日制的。

一般说来,全日工作意味着每周不低于三十五小时。然而,每周工作超过四十小时则会被视为额外的条件或不适当的工作条件,因为超时工作会对美国的工人工作条件造成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合同工不能视为全日工作。相比之下,即令支付的工资是已佣金形式支付,如果雇主能够保证支付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同类工资的普通工资,这类工资也被视为全日工资。

一个工资能不能算作全日工作往往视具体工资及其雇主的条件而定。对于已经在同一公司半工上班的人来说,雇主应说明工资职责发生变化,现在需要全日制的工作人员。

5、工作必须是长期的。这意味着雇主在提出申请时,无意在未来特定的日子解聘受益人。同时,所提供的工资也非季节性、间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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