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员因私出国有哪些具体规定?
党员因私临时出境出国(包括自费学习、短期探亲、旅游、访友等),在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境出国的同时,应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递交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受理,并上报县或相当县一级党组织审批。临时出境出国的党员,出境出国后,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党组织关系保留的期限是:出境出国探亲,去港澳台地区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国外的一般不超过6个月(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出境出国自费学习,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年为限。出境出国伴读,以其配偶的学习期为限。出境出国就业,以其合同书的聘用期为限。临时出境出国党员组织关系保留的时间,应从党员出境出国之日起至回原单位报到止。
党员因私出境出国定居的,在他们出境出国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的资格也不再保留。如党员本人在出境出国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照党章规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