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登记。大陆有专门的婚姻登记法规。为了贯彻实施婚姻法律,国务院曾先后批准或颁布过五部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得以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3年8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387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需要提供的证件作了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
台湾地区没有专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民法》亲属篇规定结婚的男女需向户政机关登记,“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对于离婚的情形也是如此。台湾也有结婚证,据了解结婚证可以在大的商场买到,其内容大致为男女双方的出生年月,籍贯以及“兹以双方同意,结为夫妇并报告家长(如无家长者,将‘并将报告家长’六字删除)”等,最后是结婚人、主婚人、介绍人和证婚人签字。2003年,台湾现代妇女基金会发表新版结婚证书,把夫妻住所、家务分工、夫妻财产制、家庭生活费、自由处分金(零用金)、子女姓氏等结婚契约全部写入结婚证书里,希望婚后的生活多一份保障。离婚证无固定格式,由双方当事人将约定的内容写入证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共同签字。无论是结婚证还是离婚证,均需经户政机关登记后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