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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的缴纳与减缓

根据专利法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它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实施细则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现就申请费说明如下:

1.缴纳申请费的方式

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面交或寄交,缴纳的费用金额为:

申请费 发明专利申请费:900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元
印刷费 5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授权时缴纳。
附加费 (i) 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应按照每页50元缴纳申请费附加费,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100元。
(ii) 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应当缴纳申请附加费150元。

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申请费。汇付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及各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或费用名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通过银行使用电子联行(卫星传输)方式汇付申请费的,应当要求银行在费用用途栏目中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如果申请人不明确提出要求,银行一般不予填写),但这种要求银行要按照拍发电报专门收费;未写明申请号和/或费用名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北太平庄分理处。
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邮局汇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六号(100088)。
收款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2.缴纳申请费的时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面交申请文件的,可以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以后,当场缴纳申请费。

向专利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邮寄申请文件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费用缴纳通知书以后再缴纳申请费。但是缴纳申请费的日期最迟不得超过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3.缴纳日期的确定

直接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的申请费或其它费用的,面交日即为缴费日。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代办处汇付费用的,若汇付方式符合上述1的规定的,以银行或邮局的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专利局收到日超过15天的,除邮局、银行出具证明、提供证据的以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不得使用电汇,否则视为未办理缴费手序。

4.申请费的数额

(1)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费9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500元。

(2)印刷费:发明专利申请费除基本申请费以外还包括文件印刷费5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缴纳公布印刷费。

(3)附加费:
(i)专利申请说明书包括附图在内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应按照每页50元缴纳申请费附加费,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缴纳附加费100元。
(ii) 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超过10项的,从第11项起每项应当缴纳申请附加费150元。
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也是申请费的一部分,所以缴纳公布印刷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的期限和要求以及逾期处理是与申请费相同的。
(4)优先权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后2个月内按照要求的优先权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逾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提出。

5.缴费差错的改正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我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出日期。发现有差错的,应当在7天内向专利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数据。陈述意见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意见陈述书)。若差错责任是申请人的,以提出意见陈述书的日期为缴费日,责任在专利局的(申请人应提供证据并经专利局核实)以原费用汇出日为缴费日。

向专利局面交费用的,应当在专利局开出发票后核对发票开列的全部项目,发现有误的,应要求专利局当场改正,认为没有错误的应当在发票缴费人栏目上签字。

6.未缴纳或缴足申请的后果

申请人从申请日起两个月之内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费(包括文件印刷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附加费)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虽然缴纳了申请费,但手续不当,如:缴费单上所列项目不全或有差错,或者没有附缴费单而造成所缴款项挂账或者退款的,均视为未缴费,专利局按未缴申请费处理。

7.申请费及其它费用的减缓

申请专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请求专利局减缓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以及批准专利后前3年的年费。其它各种费用不能减缓。

在提出申请的同时请求减缓的,申请被批准后可以一并减缓上述五种费用。在申请之后请求减缓的只能请求减缓除申请费以外的尚未开始交纳的其它四种费用。除申请费以外,减缓其它费用应当在该费用应当缴纳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

请求减缓的,应当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个人应填明年收入,多个申请人时填明每个人的收入,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要求提供证明。

单位请求减缓的,应当写明理由(企业还应写明盈亏情况)并附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由专利局审批。个人申请最多批准减缓85%,两个人以上或单位申请最多批准减缓70%。提出减缓请求的,可按已批准的减缓数额缴费(个人缴15%,单位或两个人以上的缴3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不同意的,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专利局规定的期限,被缴不足部分。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效益或有其它收入后,应当补缴减缓的费用。

8.退款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核实后应当退款。超过一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

申请人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的,也可以请求退款,但申请费是不能退款的。例如,申请人缴纳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以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质审查请求费以后,在实质审查以前已经撤回申请或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可以请求退回实审费。但是,因为缴纳申请费不足,申请被视为撤回的,不得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部分申请费。因为申请程序已经从受理开始,申请被受理后也获得了作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基础的权利以及其它权利,而且申请程序也在申请被视为撤回时终结。

办理各种没有期限要求的手续,若手续被视为未提出的,除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以外,其它手续费可以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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