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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临时占路?

一、法律依据和办事机构

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按照所占用道路的条件、占路过程中采取的措施等要求,分别由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路政设施处或各区(县)公安分局交巡警支(大)队勤务科负责审批。

二、条件和程序

申办方应向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办妥有关手续后,再前往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占路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先经管辖区(县)交巡警支(大)队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再到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办理:

(1)涉及在市区主要道路和郊县主要干道上的;

(2)在市区主要道路和郊县主要道路以外通行公交车辆的车行道的;

(3)路幅在5米(含)以上,需要实施全封闭或半封闭占用道路的临时占路。

除上述情况外的,可直接到管辖地交巡警支(大)队办理。

三、须携带的文件资料

(1)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同意的《临时占路申请表》;

(2)临时占路的范围和地形图;

(3)涉及公交线路、站点变动的,须带好公交部门同意配合的证明。

(4)涉及公建工程项目的,须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审核通知书》;另外,因故需延长临时占用道路的,须提供相关部门初审同意的意见后,提出延期占用道路的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占用道路。

四、审批程序和时限

(1)审核申请报告及《临时占路申请表》、临时占路范围和地形图等有关文件资料。经现场踏勘和提出初审意见后交上级领导审批。

(2)审批同意后填写四联单并嘱施工申请人去市政工程管理署进行审核。

(3)市政工程管理署同意后,申请人去市或区路政大(中)队缴纳占路费及保证金。

(4)凭占路费收据及签注意见后的申请表到公安部门办理许可证。同时督促申办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面积占用道路。

(5)对受理过程中有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而不能予以办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需补办的手续,保证申请人二次办结。

由区(县)公安分局交巡警支(大)队负责审批的,在申办单位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不批准的决定。

由上海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负责审批的,在申办单位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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